对最高院民一庭机动车均未购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承担的意见结合具体案件分析
来源:陈程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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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失利后,当事人找到我,二审法院采用了我的代理意见予以改判。
核心观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倾向性意见:“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但应排除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乘员伤亡的情形的适用。”但是,该倾向性意见仅适用于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乘员伤亡的情形,而如果机动车一方驾驶员和另一方的成员在事故中均受伤,则不符合该意见的适用情况,因此该倾向性意见并不能适用于双方同时有人受伤的案件中。
对此,司法解释有更明确的规定,《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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